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聲 請 人 瑞祥汽車電機行即林桂鳳 相 對 人 唐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 紙,發票地為台東市○○路○段0巷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 │1│99年6月10日 │8,375元 │99年7月10日 │99年7月10日 │CH765063 │ │ ├─┼───────────┼─────────┼───────────┼───────────┼────────┼──┤ │2│99年5月10日 │10,000元 │99年6月10日 │99年6月10日 │CH765062 │ │ ├─┼───────────┼─────────┼───────────┼───────────┼────────┼──┤ │3│99年4月10日 │10,000元 │99年5月10日 │99年5月10日 │CH765061 │ │ ├─┼───────────┼─────────┼───────────┼───────────┼────────┼──┤ │4│99年3月10日 │10,000元 │99年4月10日 │99年4月10日 │CH765060 │ │ ├─┼───────────┼─────────┼───────────┼───────────┼────────┼──┤ │5│99年2月10日 │10,000元 │99年3月10日 │99年3月10日 │CH765059 │ │ └─┴───────────┴─────────┴───────────┴───────────┴────────┴──┘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