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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 原告
    瑞祥汽車電機行即林桂鳳
  • 被告
    高國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6號聲 請 人 瑞祥汽車電機行即林桂鳳 相 對 人 高國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8月30日簽發 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萬元,到期日為100年10月30 日,票號:CH238840,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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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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