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賴文吉即匯順企業社
- 相對人
- 朱玉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4,500元,到期日為100年10月25日,付款地為台東市○○路498號,發票地為台東縣太麻里鄉金崙村241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日,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