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健銓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龍
- 相對人
- 東宏行
- 法定代理人
- 姚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100年度裁全字第176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扣押所欲保權之請求提起訴訟,經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3日陳報在案,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