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順裕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丁義
- 相對人
- 彭祥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0年存字第14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6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40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70號、100年度存字第140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