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臺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庭
- 被上訴人
- 安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育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反訴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⑴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16,99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3,380元;
⑵反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82,70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585元,合計應繳之金額為22,9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