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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被上訴人
安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反訴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⑴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16,99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3,380元;

⑵反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82,70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585元,合計應繳之金額為22,9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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