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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兆翔郭玉林莊尚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告
林素美(即債務人林高忠勇之繼承人)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王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1 年8 月27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並經原告於101 年9 月6 日前往領取,此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管制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郭玉林

法 官 莊尚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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