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4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2號
- 債權人
- 振誠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洲
- 債務人
- 蘇詠即萬興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