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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 當事人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債 權 人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債 務 人 陳文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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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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