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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
梁義昌
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3年2月24日通知各債權人於3月25日到院陳述或於該期日前以書狀陳述意見,嗣經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比例13.2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17.31%)具狀表示無意見,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43.95%)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4.22%)未具狀表示意見,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

78.75%),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再者,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9,433元,(103年2月24日公告之更生方案每期清 │
│   償金額,債務人4月9日具狀更正為9,433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
│   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
│   每月為一期,每月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納或匯款方式分別匯│
│   入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3、清償比例:7.748﹪                                              │
│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8,765,253元                                  │
│5、清償總金額:679,176元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一 │匯豐(台灣)商業銀│  455,618 │    5.2%  │      491       │
│    │行(股)          │          │          │                │
├──┼─────────┼─────┼─────┼────────┤
│ 二 │永豐商銀(股)    │  255,861 │   2.92%  │      275       │
├──┼─────────┼─────┼─────┼────────┤
│ 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63,229 │  13.27﹪ │    1,252       │
│    │股)              │          │          │                │
├──┼─────────┼─────┼─────┼────────┤                                            │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76,808 │   8.86﹪ │     836        │
│ 四 │中國信託商銀(股)│  776,808 │   8.86﹪ │      836       │
├──┼─────────┼─────┼─────┼────────┤
│ 五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1,517,569 │  17.31﹪ │    1,633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六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3,852,397 │  43.95%  │    4,146       │
│    │限公司            │          │          │                │
├──┼─────────┼─────┼─────┼────────┤
│ 七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37,3764 │   4.26%  │      402       │
│    │司                │          │          │                │
├──┼─────────┼─────┼─────┼────────┤
│ 八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370,007 │   4.22﹪ │      398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8,765,253 │    100﹪ │    9,433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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