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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陳日昌

  • 原告
    劉金翠
  • 被告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劉金翠 相 對 人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相 對 人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昌 相 對 人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裁定期日之記載「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不服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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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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