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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劉金翠
相對人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相對人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昌
相對人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裁定期日之記載「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不服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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