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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裝騎連
法定代理人
顏崑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07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業於104年10月3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而於104年11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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