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債 權 人 朝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村 債 務 人 林瑋臻即建霖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