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
- 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邱慶輝
- 債務人
- 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