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慶輝、陸春安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債 務 人 鑫建誠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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