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4 日
- 原告安達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劍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肆拾玖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債 權 人 安達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劍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肆拾玖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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