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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債權人
勝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凱
債務人
林緗語即益昌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4,000元,及其中94,000元自民國(下同)10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200,000元自10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聲請,除所請求債務人簽發金額200,000元之支票於102年3月1日提示未獲付款,其利息請求未屆提示日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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