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 債權人
- 勝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雲凱
- 債務人
- 林緗語即益昌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4,000元,及其中94,000元自民國(下同)10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200,000元自10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聲請,除所請求債務人簽發金額200,000元之支票於102年3月1日提示未獲付款,其利息請求未屆提示日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