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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聲請人
蔡孟純
聲請人
蔡季純
聲請人
蔡慧純
聲請人
蔡昌燄(即蔡吳玉霞之繼承人)
相對人
展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珠

      許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蔡昌燄」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蔡昌燄(即蔡吳玉霞之繼承人)」,關於「聲請人蔡秀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蔡季純」;關於相對人展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許進添」。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相對人部份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蔡昌燄部份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聲請更正,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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