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蔡孟純
- 聲請人
- 蔡季純
- 聲請人
- 蔡慧純
- 聲請人
- 蔡昌燄(即蔡吳玉霞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展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珠
許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蔡昌燄」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蔡昌燄(即蔡吳玉霞之繼承人)」,關於「聲請人蔡秀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蔡季純」;關於相對人展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許進添」。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相對人部份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蔡昌燄部份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聲請更正,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