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劉金翠
- 相對人
-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鳳英
- 相對人
-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日昌
- 相對人
-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裁定期日之記載「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不服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