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劉金翠 相 對 人 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相 對 人 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昌 相 對 人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關於裁定期日之記載「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不服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