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碧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裝騎連
- 法定代理人
- 顏崑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