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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裝騎連
法定代理人
顏崑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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