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號
- 原告
- 蔡孟穎
- 訴訟代理人
- 邱聰安律師
- 被告
- 金龍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確認之標的為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且委任契約性質係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是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