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璽中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3 日上訴人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