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鄭旭成
- 當事人亨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惠鈞即宏鎰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債 權 人 亨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成 債 務 人 張惠鈞即宏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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