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洪允城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振豪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洪晟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叁佰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36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振豪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允城 債 務 人 洪晟㨗 黃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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