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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原告
增倉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宋阿珠
被告
高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媛
訴訟代理人
柯田圭

      蔡麗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應更正為「增倉水電行、法定代理人宋阿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原記載為「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為其組織為合夥,經查詢其歷年商業登記抄本為憑,是以,原判決上開關於原告之記載,顯然錯誤,而應為「增倉水電行、法定代理人宋阿珠」,經原告聲請,乃依上開規定加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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