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瑞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容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家寬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3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臺幣) │ │├─┼────────┼─────────┼──────┼────────┼────────┤│1 │華南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89年2月21日 │50,000元 │FB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