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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吳慶洋即麵屋台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吳慶洋即麵屋台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49972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76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49972、00000000、H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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