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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萬里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債 務 人兼
法定代理人
劉素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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