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47號
- 債權人
- 亨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旭成
- 債務人
- 張惠鈞即宏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