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債權人
林素貞
債務人
洪晟㨗即振東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