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債 權 人 林素貞 債 務 人 洪晟㨗即振東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