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 請 人 李秀美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 │陳進燈 │台東地區農會 │103年3月5日 │159,000元 │FA0000000 │玉和建材行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 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 5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