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聲請人
- 臺東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 碧 娥
- 相對人
- 永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 福 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閱覽、抄錄本院一○三年度司司字第一號呈報清算人就任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認對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清算公司永鎰營造有限公司有稅捐債權,因相對人結算申報資料尚有餘存貨物及資產待輔導開立發票,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