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王文娟
- 相對人
- 林坤明即玩弄空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CH-657105,內載金額新臺幣100萬元,未載到期日,發票地為臺東市○○路0段000巷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3年12月19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裁第78條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