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增倉水電行
- 法定代理人
- 宋阿珠
- 被告
- 高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媛
- 訴訟代理人
- 柯田圭
蔡麗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應更正為「增倉水電行、法定代理人宋阿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原記載為「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為其組織為合夥,經查詢其歷年商業登記抄本為憑,是以,原判決上開關於原告之記載,顯然錯誤,而應為「增倉水電行、法定代理人宋阿珠」,經原告聲請,乃依上開規定加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