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治中 代 理 人 王培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治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3,742元,債務總金額約為660,296元,財產及收入狀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曾 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本人之存摺明細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知本老爺大酒店薪資單、戶籍謄本、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聲請人最近二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證,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所詢聲請人投保情形之回函等件在卷可佐。且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復據如附表所示債權人提出債權說明陳報狀在卷。再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為24,000元,有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所詢聲請人任職情形之回函在卷可稽。又查,聲請人所陳報其每月實際負擔父母2人之扶養 費用合計為5,434元,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聲請人上開 費用支出尚屬相當,而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縱按內政部所公告103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0,869 元計算,則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以上開標準所計算之必要支出及父母2人之扶養費後,聲請人得自由支配之所得約為7,697元【計算式:24,000元-10,869元-5,434元=7,697元】,尚不足以清償前揭債務所生遲延利息,遑論本金部分,是聲請人客觀上顯有不能清償前揭積欠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有 不能清償之虞,堪認真實。此外,聲請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1月13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本金 │年利率 │債權額總計(含本│ │ │ │ │ │金、利息、違約金│ │ │ │ │ │及其他相關費用)│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88,093元 │12.75% │1,176,740元 │ │ │ ├─────┼────┤ │ │ │ │78,058元 │20% │ │ │ │ ├─────┼────┤ │ │ │ │302,366元 │14.5% │ │ ├──┼───────────┼─────┼────┼────────┤ │ 2 │萬泰商業銀行 │15,940元 │19.89% │35,466元 │ │ │ │ │ │ │ ├──┼───────────┼─────┼────┼────────┤ │ 3 │台新資產管理府份有限公│174,378元 │未陳報 │252,252元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