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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7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盧怡秀徐晶純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文成
訴訟代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蕭志英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吳昇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4年5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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