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文成
- 訴訟代理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蕭志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吳昇和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4年5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