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李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陳進燈 │台東地區農會 │103年3月5日 │159,000元 │FA0000000 │玉和建材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