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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
瑞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容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家寬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3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臺幣) │ │├─┼────────┼─────────┼──────┼────────┼────────┤│1 │華南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89年2月21日 │50,000元 │FB0000000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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