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整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健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