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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徐晶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請人
張源豐
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1,040元(6×34×10-1,000
    =1,04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
    人。
二、財產目錄部分:
    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其配偶曹寶升及其子張立之郵
      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止)。
    ㈡請釋明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買受汽車之價金數額,並請
      提出購買證明。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民國104年1
      月份)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
      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請提出聲請人現任職弘宇企業社之在職證明,並請釋明聲
      請人收入切結書所載每月收入25,000元,與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投保薪資11,000元之差異為何?
四、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請提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父張冠森及母張
      邵英美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轉帳單或收據等)。
    ㈡請陳報聲請人支付之生活費等支出之單據。並請釋明該等
      費用究係全額負擔或部分負擔。
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曹寶升及子張立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曹寶升、子張立、父張冠森及母張邵英
    美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
    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
    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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