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趙彥強
- 當事人江聖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 請 人 江聖韃 代 理 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江聖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甚明。再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每月收入約2萬餘元,惟債務總金額高達 約1,583,815元,財產及收入狀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以及聲請人主張其財產不足抵償前揭債務等情,業據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在卷,並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初鹿牧場出具之薪資明細資料、勞健保投保資料、戶籍謄本及其存摺明細影本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1、102年度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考,堪認屬實。 (二)又查,聲請人曾於民國104年1月9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達成債務清理之調解,約定以分180期、0利率、每月清償2,000元之方式攤還債 務,惟聲請人嗣未依約攤還欠款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號調解程序筆錄,並據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在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之規定,聲請人須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開調解所定債務清償方案有困難者,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又查,聲請人於上開調解成立前後之薪資約為2萬餘元,若按內政部所公告104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0,869元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最低生活費用之餘額,固堪認尚足負擔每月攤還2,000元之債務清償方案,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於103年12月23日向本院聲請對聲請 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因而於104年1月起遭強制扣薪三分之一,致其於104年1月至同年3月間之實領薪資分 別僅餘13,499元、19,166元、18,499元,有前開薪資明細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767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資參照。據上,聲請人上開實領薪資扣除前述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後,本即所剩無幾,揆諸現今一般人之生活水準,其實領薪資更僅勉強足敷生活所需,而難有餘裕再就其所負債務為清償,是足認聲請人無法履行其與債權金融機構所定前揭債務清理調解方案,乃係因其薪資收入嗣遭強制執行所致,而該強制執行之發生核屬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從而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自得再向本院為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再查,聲請人目前每月約2萬餘元之收入扣除前述內政部 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尚不足以清償如附表所示債務所生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遑論本金部分,是聲請人客觀上顯有不能清償其所積欠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有不能 清償之虞,堪認為真實。此外,聲請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 有明文,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7月1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本金 │年利率 │債權額總計(含本│ │ │ │ │ │金、利息、違約金│ │ │ │ │ │及其他相關費用)│ ├──┼───────────┼─────┼────┼────────┤ │ 1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116,716元 │19.68% │433,141元 │ ├──┼───────────┼─────┼────┼────────┤ │ 2 │聯邦商業銀行 │26,241元 │19.91% │180,504元 │ │ │ ├─────┼────┤ │ │ │ │30,620元 │20% │ │ ├──┼───────────┼─────┼────┼────────┤ │ 3 │凱基商業銀行 │129,999元 │20% │430,856元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9,702元 │未陳報 │21,476元 │ ├──┼───────────┼─────┼────┼────────┤ │ 5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20,886元 │19.71% │67,116元 │ │ │公司 │ │ │ │ ├──┼───────────┼─────┼────┼────────┤ │ 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50,637元 │19.69% │171,076元 │ │ │司 │ │ │ │ ├──┼───────────┼─────┼────┼────────┤ │ 7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92,003元 │19.71% │259,736元 │ │ │限公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