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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嘉霖
債務人
虹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裕
債務人
蔡妮妮

       蔡曾阿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肆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利率│├─┼─────────┼──────────┼──────┼──────────┼──────────────┤│ │ 2,671,541元 │ 103年12月2日起至 │百分之4.688 │ 103年12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 │ 983,259元 │ 103年12月16日起至 │百分之4.688 │ 103年12月1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2││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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