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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建集
債務人
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俊
債務人
李柏俊

      李福來

      李阿亮

      廖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及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0年2月25日邀同債務人李柏俊、廖秀滿、李福來、李阿亮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3,000萬元正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柏俊、廖秀滿、李福來、李阿亮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查債務人即借款人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民國102年10月22日、(2)民國103年11月21日、(3)民國104年02月0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 240萬元及60萬元、(2)160萬元及40萬元、(3) 132萬元及33萬元,每月(1) 22日、(2) 21日、(3) 5日繳付利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 104年04月22日、(2)民國104年05月21日、(3)民國104年05月13日分別全數清償息。利息自借款日起按聲請人之基準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915%(目前合計為年率3.802%,嗣後聲請人基準利率指數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此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可稽。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詎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支票存款不足於104年03月20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契約第8條第1項第5款之約定『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經催告仍不來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聲請人(1)本金新臺幣240萬元正及本金新臺幣60萬元、(2)本金新臺幣160萬元正及本金新臺幣40萬元、(3)本金新臺幣132萬元正及本金新臺幣33萬元、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利率│├─┼─────────┼──────────┼──────┼──────────┼─────────────┤│ │ 2,400,000元 │ 104年2月22日起至 │ 3.802%  │ 104年2月2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1││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600,000元 │ 104年2月22日起至 │ 3.802%  │ 104年2月2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2││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1,600,000元 │ 104年2月21日起至 │ 3.802%  │ 104年2月2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3││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400,000元 │ 104年2月21日起至 │ 3.802%  │ 104年2月2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4││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1,320,000元 │ 104年2月5日起至  │ 3.802%  │ 104年2月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5││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330,000元 │ 104年2月5日起至  │ 3.802%  │ 104年2月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6││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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