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 債權人
-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光宇
- 債務人
- 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