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債 權 人 逢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謹 債 務 人 東聯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張力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