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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

債權人
國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蕊
債務人
東聯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張力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張力尤」之記載,應更正為「東聯瓦斯行」,並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張力尤」

;及關於債權人「國源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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