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
- 債權人
- 國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蕊
- 債務人
- 東聯瓦斯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力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張力尤」之記載,應更正為「東聯瓦斯行」,並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張力尤」
;及關於債權人「國源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