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債 權 人 國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蕊 債 務 人 東聯瓦斯行 法定代理人 張力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張力尤」之記載,應更正為「東聯瓦斯行」,並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張力尤」;及關於債權人「國源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 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