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侑成
- 債務人
- 遠翔國際寢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怡婷
- 債務人
- 鄭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編│金 額 │利 息 │違約金││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利率│├─┼─────────┼──────────┼──────┼──────────┼──────────────┤│ │ 558,986元 │ 104年8月3日起至 │百分之6.98 │ 104年9月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 │ 332,669元 │ 104年7月28日起至 │百分之5.95 │ 104年8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2││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