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9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94號
- 債權人
- 林易錚即欣欣企業社
- 債務人
- 蔡念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9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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