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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請人
黃霈允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附記:一、請於主文第 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 5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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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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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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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宏鑫工程行 葉宏文 │華南銀行 台東分行 │104年12月30日         │150,000元       │ND8083373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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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宏鑫工程行 葉宏文 │華南銀行 台東分行 │104年12月28日         │150,000元       │ND8083372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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