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5號
- 聲請人
- 源裕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杰
- 相對人
- 曾王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台東市○○路○段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55號 │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 │1 │103年12月29日 │30,000元 │104年1月30日 │104年1月30日 │CH331184 │ │ ├─┼───────────┼─────────┼───────────┼───────────┼────────┼──┤ │2 │104年2月28日 │30,000元 │104年2月28日 │104年2月28日 │CH331193 │ │ ├─┼───────────┼─────────┼───────────┼───────────┼────────┼──┤ │3 │104年3月30日 │30,000元 │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0日 │CH33118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