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整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健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許惠棋